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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馨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星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温州馨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操顺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越,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才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馨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
  二、被告上海星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温州馨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游乐设备款项7.5万元;
  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被告上海星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原告直接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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