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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温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王某某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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