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镇**村*号院**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汝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时许,温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客车,沿常付2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庙下镇唐店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79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9mg/100ml,情节较轻;第二,温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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