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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3时20分许,温某某酒后驾驶晋B****5号轿车沿2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平舒大道交义路口时,撞在晋B****0号执勤轿车上并将路中移动式停车警示牌撞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移动式停车警示牌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4mg/100ml。

2019年8月10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做出责任认定: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温某某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温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月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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