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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不起诉决定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足浴店收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崆峒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12日,5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4月10日、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本区“**”足浴店担任收银员期间,该店实际经营人解某某招募某某(已行政处罚)为“养生技师”从事色情服务,该足浴店以1588元、1088元、888元、788元、688元五种价格,为男性客人提供全裸陪浴、按摩、手淫、口交等性服务,以会员制招揽嫖娼人员某某等人,直至2019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的涉案犯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担任收银员期间,该店虽有向他人提供上述有偿性服务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现行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且店内从事色情服务的人数未查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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