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温某某招摇撞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920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村镇**村**。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2日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甲自称“温某乙”,多次向符某某、黄某某、云某某、蔡某甲等人宣扬其身份是广东省纪委的领导,画画只是副业,微信聊天中还多次说在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班”、“值班”、“抓大老虎”等言语,并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来印证其工作单位。

2019年3月,被害人蔡某甲因其经营的公司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罚,符某某对蔡某甲说自己在代理销售温某甲的画,称温某甲的身份是广东省纪委的副厅级领导,可以找他帮忙,而且不用给钱,只要购买温某甲的画作就可以,于是蔡某甲就让符某某安排认识。2019年3月12日,蔡某甲和温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启某某画室初次见面,温某甲自称“温某乙”,是广东省纪委副书记,并向蔡某甲表示可以帮蔡某甲解决其公司被处罚的事情。蔡某甲为了讨好温某甲,在温某甲画室当场选购了两幅画,并转账人民币360304元到温某甲指定银行账户。事后,温某甲答复蔡某甲因处罚单开出来时间比较长,不方便再取消处罚,蔡某甲还是按规定交罚款。

2019年3月28日,蔡某甲因涉嫌行贿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蔡某甲约了温某甲在**画室见面,请求帮忙运作疏通,温某甲自称跟顺德检察院的杨某某检察长很熟,之后还自编了一个与杨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屏发给蔡某甲,为此蔡某甲的父亲蔡某乙也向温某甲购买了两幅画作,转账合共人民币518464.4元给温某甲指定银行账户。

综上所述,蔡某甲和蔡某乙因找温某甲办事,共向温某甲购买了四幅画作,让公司财务蔡某丙先后五次转账到符某某和温某甲账户上,合计人民币8787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述;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书证; 4.搜查、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物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柏 承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书证;

4.符某某在南海公安机关报案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