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温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柳河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2月23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路**小区**门**处,因琐事与被害人盛某某发生纠纷,进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温某某将被害人盛某某胸肋部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盛某某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温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就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雷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王心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