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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涉嫌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61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号,住合肥市经开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路过合肥市经开区**路和**路交口的**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区附近,看到一辆黄黑相间的小型踏板车的钥匙未拔,遂趁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并骑到经开区**社区**广场附近停车棚内停放。后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讴蒂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2055元。

案发后,温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胡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300元整,获得胡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其能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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