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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书公开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新疆焉耆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02时05分许,被告人温某某进入库尔勒市**路**小区**楼**单元**室内,趁该室内被害人栗某某熟睡之际,将栗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处的一部三星Note8(6G+128G)盗走,后将盗窃所得手机放置该单元地下室的一摞砖上。案发后,民警在该地下室找回手机并发还给栗某某,温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鉴定:被盗窃的三星note8 SM-N9500手机(6G+128G)的价格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诚

李军亮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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