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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温世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95********,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世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温世豪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温世豪,听取了被害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温世豪在与被害人高某某微信聊天的过程中,使用昵称“爱情魔域”微信号谎称是南阳师院大四会计专业女学生“李晨露”,使用昵称“青春无极限”的微信号谎称是方城县一高女学生“李晨芳”及“李晨芳的干爷爷”,先后多次以生活困难、住院治疗等理由向被害人高某某借钱,并以卖房子筹钱、有彩礼钱等理由承诺还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QQ向被告人温世豪支付钱款,共计30473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世豪的手机1部;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转账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温世豪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世豪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身份、编造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世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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