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5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民权县人,住民权县XX乡XX村。因犯诈骗罪,2019年8月1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温某将使用本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证件两套,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电子印鉴采集卡、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缓刑考验期证明;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温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系缓刑期间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此次新犯的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芳
检察官助理:扈冰雁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温某现羁押在民权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补充材料一份1页 ;
4. 换押证;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6. 《量刑建议书》;
7.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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