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泽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Dr.HeikeIngeborgWenze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林生,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妮莎,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泽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林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泽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莫敏磊
审判员:陈 樱
书记员: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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