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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泽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与冯林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泽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Dr.HeikeIngeborgWenze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林生,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妮莎,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泽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林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泽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莫敏磊

审判员:陈  樱

书记员: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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