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锴。
原告温某与被告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000元(以8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9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至实际支付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与被告签订《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融资租赁类)》,原告通过被告投资总计80万元债权转让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期限至2018年9月19日到期。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与被告签订《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融资租赁类)》,原告通过被告投资总计20万元债权转让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期限至2018年11月10日到期。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与被告签订《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融资租赁类)》,原告通过被告投资总计10万元债权转让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期限至2018年11月27日到期。但被告出现兑付困难,无法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到期本金。根据协议,被告应向原告垫付本息并承担律师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张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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