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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雅娜与上海爱韦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云明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温雅娜,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韦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明。
  被告王云明,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11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爱韦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11、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XXXX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褚凤英

书记员: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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