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A座601、602、603。
代表人:戴育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江苏富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区吴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昌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昌门,该公司员工。
被请求人:安通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201-2。
请求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称:2019年5月,请求人接受案外人圣戈班石膏建材(葫芦岛)有限公司委托将14个集装箱通过被请求人安通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从秦皇岛水路运输至上海,并签发了编号分别为:AQNUSHAXXXXXXXXX、AQNUSHAXXXXXXXXXB、AQNUSHAXXXXXXXXX、AQNUSHAXXXXXXXXX的4套水路集装箱货运单,运单项下的收货方和发货方均记载为请求人,被请求人江苏富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涉案货物货运代理人。货物到港后,请求人提取了编号为AQNUSHAXXXXXXXXX水路集装箱货运单项下的5个集装箱货物,但剩余货物两被请求人以请求人欠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为由,拒绝交付。请求人认为,其已向被请求人江苏富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交付了涉案货物的运费,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依据运单向被请求人提取全部货物。为此,请求人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两被请求人向请求人交付剩余货物。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与货物价值相当的现金担保人民币315000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引起被请求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听证审查认为,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江苏富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被请求人安通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请求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交付编号为AQNUSHAXXXXXXXXXB、AQNUSHAXXXXXXXXX、AQNUSHAXXXXXXXXX三套水运集装箱货运单项下的货物(集装箱号分别为TELUXXXXXXX、FSCUXXXXXXX、CAIUXXXXXXX、XYLUXXXXXXX、YYCUXXXXXXX、XYLUXXXXXXX、CAXUXXXXXXX、TGHUXXXXXXX、CAIU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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