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惠深,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惠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范惠深已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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