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GF-91-0409
(示范文本)
本单经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签章后 , 具有合同效力 , 有关港口 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 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 |
月度作业合同号码: 编 号 :
约 定 货 物 进 港 时 间 | 和 地 点 | 承 运 人 |
| 应 收 费 用 | |||||||||||||||||||||
作 业 委 托 | 全 称 |
| 船 名 |
| 航 次 |
| 费目 | 费率(元 / 计费吨) | 金额(元) | ||||||||||||||||
人 地址、电话 |
| 预计船舶到港时间 |
|
|
|
| |||||||||||||||||||
银行账号 |
| 运 单 号 码 |
|
|
|
| |||||||||||||||||||
起运港 |
| 换装港 |
| 到达港 |
| 费用结算方式 |
|
|
|
| |||||||||||||||
发货符号 |
货名 |
件数 |
包装 | 价值 (元) | 作业委托人确定 | 计费重量 | 装卸费率 | 金额 (元) |
|
|
| ||||||||||||||
重量 (吨) | 体积 (长×宽×高m3) | 重量(吨) | 体积(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大写: | ||||||||||||||
|
|
|
|
|
|
|
|
|
|
| 核算员: |
收款章
年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
|
|
| ||||||||||||||||
其他委托项目 |
|
约定作业日期 |
| ||||||||||||||||||||||
复核员: | |||||||||||||||||||||||||
约定作业日期 |
| ||||||||||||||||||||||||
仓库验收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特约项目 |
| 作业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 港口经营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装船或交付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1. 作业委托单一式六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起运港入库或到达港提货联)起运或到达港口经营人→作业委托人→起运或到达港口经营人仓库;
第二份(作业委托人存查联)起运或到达港口经营人→作业委托人;
第三份(收据联)起运或到达港口经营人 (收费后)→ 作业委托人;
第四份(财务结算联)起运或到达港口经营人财务结算;
第五份(计费存查联)起运或到达港口经营人计费存查; 第六份(作业联)起运或到达港口经营人作业后存查。
2. 作业委托单的抬头应印刷或填写港口经营人名称。
3. 作业委托单第六份用厚纸印刷,其余五份均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应有区别为:结算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联为黑色。
4. 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
5. 危险货物作业,第六份用红纸印刷。
6. 规格:长 19 厘米,宽 27 厘米。
2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3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