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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云与钱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游云,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游云与被告钱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书,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办理游某某的上海落户及相关事宜,费用30万元。次日,原告通过中间人邸某某,将预付款10万元交付给被告。后因被告未办妥委托事项,2019年1月22日,原、被告与邸某某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9年4月19日前还清欠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未归还欠款,故起诉。
  被告钱顺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1、2018年10月21日的委托协议书,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上海落户事宜。
  2、2018年10月22日的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凭单、结婚证,
  证明原告根据委托协议书约定,向被告支付10万元。
  3、2019年1月22日的还款协议,证明被告承诺于2019年4月19日前还清原告支付的款项。
  4、收条,证明被告收到10万元。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1日,原、被告与邸某某签订《委托协议书》,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办理游某某的上海落户及相关事宜,办理期限50天,费用30万元,10日内预付10万元。
  2018年10月22日,原告通过其妻游光志向邸某某汇款10万元。嗣后,邸某某将该10万元交给被告。
  2019年1月22日,原、被告及邸某某三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今有钱顺为游云委托事宜,游云于2018年10月21日转款10万元给中间人邸某某,后邸某某转给钱顺妻子陈某代收。现钱顺认可上述由游云通过邸某某转支付而收到的款项。钱顺承诺2019年元月19日前还清上述款项(自愿放弃上述委托办理事宜),若未能在此日期前还款,则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日期为每月19日。双方约定最迟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超过最迟还款期限不影响上述利息计算方法。
  被告钱顺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3月22日、4月23日、5月8日、5月22日各给付原告3,000元,合计1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钱款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钱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游云欠款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钱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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