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传军,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凌从金,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传军与被告凌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游传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游传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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