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
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怀东,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领取履行款、执行款及其他相关款项。
被告黄冈市黄州洋洋网吧,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开发区新港二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洋洋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以有关证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倪志勇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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