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游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人:于媛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游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于媛媛,系申请人游越母亲。
申请人:游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于媛媛,系申请人游奕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列群,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子文,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游朱某、陈某某、于媛媛、游越、游奕诉被申请人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蔡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