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彬,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人。
原告郑建武与被告游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赞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鑫和张国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8日原被告同居,××××年××月××日生女儿郑某1,其户籍登记在原告郑建武的名下。
以上审理事实,有户口本复印件和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郑建武请求抚养两个女儿,只提供一个女儿户籍证明,没有另一女儿的户籍证明,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女儿现随哪方一起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人身关系。故原告主张属证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建武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建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赞改
书记员:聂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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