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乡***村二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豫S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339线由北向南行至浒湾街道“米兰造型”门前路段时,撞上行人苏某某,造成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医院等候处理。经鉴定,苏某某符合交通肇事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游某某负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到位,被告人游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证明及死亡注销证明等;2.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新)公(法医)鉴(死因)字[2019]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15231201900205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医院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立照
检察员:黄 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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