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贺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依据(2018)鄂1102财保89号、(2018)鄂1102财保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贺某名下位于黄州区××大道××号升华·翡翠一品15幢2层202号房屋(鄂[2017]黄冈市不动产权第0009690号)价值17万元,期限为三年;冻结了申请人游某某在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赤壁支行账号为81×××93的银行存款17万元,作为担保财产。因申请人游某某撤回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鄂1102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游某某撤回对贺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贺某名下位于黄州区赤壁大道76号升华·翡翠一品15幢2层202号房屋(鄂[2017]黄冈市不动产权第0009690号)价值17万元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游某某在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赤壁支行账号为81×××93的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国琴
人民陪审员 冯金华
人民陪审员 倪德安
书记员: 刘一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