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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与袁戌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袁戌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游某申请诉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鄂0111财保349号民事裁定,并已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游某于2017年11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袁戌东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即申请人游某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89号新凯.山泉居12栋5单元3层01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青

书记员: 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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