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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