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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利,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根据上海炉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9)鄂0192民初3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炉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炉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林

书记员: 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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