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湖北中城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通湾大市场D区3号楼二层(金通湾站前商贸楼D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6489029H。
法定代表人:何冈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阳,
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
湖北中城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湖北中城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湖北中城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辉
书记员: 董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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