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想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张想想

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想想。
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想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成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想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的运费5000元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合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的差旅费中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误工损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想想赔偿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112732.4元。限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被告张想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的运费5000元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合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的差旅费中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误工损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想想赔偿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112732.4元。限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北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被告张想想负担。

审判长:陈勇

书记员:柴衷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