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丁庄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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