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957.
法庭代表人:苏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万陵
书记员:杨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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