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出版文化城B座6-8。
法定代表人:胡光清,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振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劲松,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熊广,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与被告乔劲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负担。
审判员 万捷
书记员: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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