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新洲等与乔宝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社会一信用代码:91421281753428976L,住所地:赤壁市桥北路13栋13号。
诉讼代表人:王光新,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原告:余新洲,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生,住赤壁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琴,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宝贵,男,汉族,1962年4月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余新洲与被告乔宝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顺公司、余新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来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宝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顺公司、余新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乔宝贵返还二原告合同履行款3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乔宝贵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8日,恒顺公司、余新洲与乔宝贵签订了一份赤壁市世纪大厦消防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赤壁市世纪大厦含消防工程在内的整体建设工程承包给余新洲承建,乔宝贵负责办理赤壁市世纪大厦项目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并确保工程验收合格。费用500000元包干,其中由恒顺公司承担200000元,余新洲承担300000元。协议签订后,乔宝贵从恒顺公司领取了270000元,从余新洲处领取了90000元。但乔宝贵收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消防工程组织验收。因乔宝贵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立即返还恒顺公司、余新洲360000元。为此,特诉至法院。
乔宝贵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8日,恒顺公司、余新洲与乔宝贵签订了一份赤壁市世纪大厦消防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1、世纪大厦的整体建设工程由余新洲承建,含消防工程。2、乔宝贵只负责办理世纪大厦项目消防工程的验收合格。费用500000元包干,其中由恒顺公司承担200000元,余新洲承担300000元。协议签订后,恒顺公司陆续向乔宝贵支付了270000元,余新洲陆续支付了乔宝贵90000元。乔宝贵收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世纪大厦消防工程进行报建和验收工作。为此,恒顺公司以乔宝贵诈骗为由向赤壁市公安局报案,赤壁市公安局向乔宝贵调查时,乔宝贵称其未办理赤壁市世纪大厦的验收工作,同意将收取恒顺公司、余新洲的360000元予以退还。为此,二原告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世纪大厦消防工程协议书,赤壁市公安局出具的询问笔录3份、收条10张、恒顺公司账册2张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恒顺公司、余新洲与乔宝贵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乔宝贵未按协议约定办理世纪大厦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工作,且乔宝贵也用意将款退还给恒顺公司、余新洲,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乔宝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0000元。
二、乔宝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余新洲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乔宝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文辉

书记员:肖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