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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科某某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十大垅陶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纪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京承,该公司职工。
被告:佛山市科某某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第六组上涌工业区电房旁。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泳予,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万兴瓷业公司)与被告佛同市科某某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科某某包装服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万兴瓷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京承,被告科某某包装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泳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万兴瓷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7日签订全自动打包承包合同,原告将包装线产品包装的上砖、开机、捆绑、机械、电器配件维修(含配件费)、成品入库、包装材料承包给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4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约定2018年1月12日将设备移交给原告,移交后原告在使用设备时,两台打包机于2018年1月20日同时不能使用,设备屏幕显示“设备故障联系电话139××××3558李总”,原告工作人员及时联系被告,被告声称“给机械设备加密”导致设备无法生产。无奈原告方多方查证原因,于2018年1月22日破译,原来是被告事先将两台打包机六个PLC人为设定延时自动停机状态,共计12次(另11次因时间未到暂时未发生),由此打包段停机三天,导致抛光线停机,品管部停机,窑炉大幅度降速,造成原告损失达61万元。被告不诚实信用,在移交机械设备时设置密码致原告无法继续生产,构成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科某某包装服务公司辩称,1、被告在打包机上设置提示信息有充分理由。原告在合同解除时拖欠被告有承包款未付,基于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为保护被告利益,根据协议书第七条,由于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有权停止对原告的技术支持;原、被双方订立合同系承揽合同,原告未依约支付承包款,被告对工作成果依法享有留置权。2、被告认为因为破译密码,打包段停机三天,导致抛光线停机,品管部停机,窑炉大幅度降速,造成原告损失达6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本案中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不承担诉讼费用;4、本案系侵权纠纷,非合同纠纷,原告应对侵权事实、侵权结果、事实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照片、当地村委会证明、蕲春鑫朗陶瓷公司书面证明、电话录音资料及破译的软件设置、停工损失鉴定报告等证据并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被告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本院应当事人申请亦作了调查取证。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1、原告提供的蕲春鑫朗陶瓷公司及所在地蕲春县赤东镇邓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原告公司2018年1月20日因打包机故障停机致品管部、抛光线堆放大量已抛光半成品砖而停产,窑炉降速,直至2018年1月22日才恢复生产。被告质证认为证人未出庭,证据真实性存疑。
2、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负责人通话录音资料、破译的软件设置、证人贡某出庭陈述的证言。证实被告在移交设备时故意设置密码,导致停产损失;贡某作为原告公司技术人员在打包机停机后联系同事在网上破译了密码,第一天破解4个,第二天破解一个,最后一天破解一个,前后耽误了三天时间。并陈述打包机停机直接影响窑炉速度。被告质证对证据三性不予认可。
3、原告停产损失评估报告书。证实原告公司因设备故障停产导致电耗损失、煤耗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窑炉降速产量下降损失共计435302元。被告质证认为,该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各项鉴定数据如电、煤,人员工资等均系原告公司提供,未经被告认可,且无证据证实品管部、抛光线停产,尤其是窑炉降速与打包机停机关联。该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
4、被告提供的其与原告员工高继伟、吴文琪的通话录音资料,证人吕某出庭陈述的证言。证实原告于2018年1月20日即将两台打包机破译并恢复生产;吕某作为科某某公司员工在其离开原告公司后致电原告员工亦获悉打包机2018年1月20日恢复生产,打包机停机与窑炉降速不必然关联。
本院对有异议的认证认为,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反映了被告在打包机设置密码致停机的事实,被告亦未作否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停机所致损失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能相互映证,相对于被告提供的传来证据更有说服力,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万兴瓷业公司是本县一家瓷砖生产企业、被告科某某包装服务公司专从事瓷砖等产品自动化包装服务。原、被告于2017年4月7日订立全自动打包承包合同,原告将包装线产品的上砖、开机、捆绑、机械、电器配件维修(含配件费)、成品入库、包装材料等整体承包给被告。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于2018年1月4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订立《解除合同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原承包方承诺自2018年1月12日起一周内保证打包段平稳过渡,1月12日设备移交公司,但必须确保设备的完整性…”,第七条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下,原承包方将一如既往人给予技术持”。被告移交设备给原告后,两台打包机在使用时于2018年1月20日均出现故障,设备屏幕显示“设备故障联系电话139××××3558李总”。原告工作人员及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联系,被告明示已给机械设备加密,无法生产,要求原告方付清所欠承包款后才给予技术支持解除密码。原告方多方查证原因,于2018年1月22日破译,确证是被告事先将两台打包机六个PLC人为设定延时自动停机状态,共计12次(另11次因时间未到暂时未发生),由此打包段停机三天,导致抛光线停机,品管部停机,窑炉大幅度降速,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约且构成侵权,造成其损失达61万元。本院释明后,原告要求被告按侵权关系承担侵权责任。审理中,本院应原告申请,通过本院司法鉴定部门依法对外移送致双方选定的黄冈天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停产损失进行鉴定,该所核实申请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并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后出具黄评报字(2018)第3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原告新万兴瓷业公司因二台打包机被设密,造成的损失评估结果为435302元。针对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数据材料,本院依法予以了核实,黄冈天宇资产评估事务所亦出具了情况说明示:其接受本院委托后,组织了双方到现场实地勘察,原告提供了一份损失证据数据清单,但鉴定人员并非依据该份数据清单进行鉴定,而主要是依据现场勘察核实的损失数据计算得出的鉴定结论。
另查明,原告新万兴瓷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县××经济开发区邓园村。原告将打包段整体承包给被告的同时,亦将抛光线工程整体承包给蕲春鑫朗陶瓷有限公司。原告打包机停机后,抛光线被迫停工,现场堆满半成品砖。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一是被告科某某包装服务公司设置密码导致打包机停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如何确定被告对原告停产损失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科某某包装服务公司设置密码导致打包机停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因合法解除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以更好实现当事人利益。本案中,原、被双方履行全自动打包承包合同后又协议解除合同,并订立解除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被告应保证打包段平稳过渡,确保设备的完整性,附随的义务即是被告应保证原告接受打包机后能正常运行。但被告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为设置密码,制造故障致打包机停机,未履行协议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同时造成原告损失,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有承包款未付,有理由设置密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显属不当,理当不予支持。因其设密的行为,人为地阻碍了原告生产并非被告所称的停止技术支持,更不能理解为原告所称的行驶留置权。
关于如何确定被告对原告停产损失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原告停产损失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外委托已经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组织了双方现场勘察,出具了鉴定报告。对鉴定报告,被告认为鉴定所依据的数据材料系原告单方提供,且报告中的窑炉降速损失与原告设密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鉴定数据材料已经本案审理人员及技术部门人员初步审核,并经庭审质证。所有证据均显示原告停产三天,证据能形成链锁,虽未得到被告认可,但鉴定报告及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显示鉴定机构并非完全依赖原告方提供的数据,而主要是根据鉴定人员实地勘察的数据材料作出鉴定结论。原告举证证实的损失为61万元,而鉴定结论只认可41万余元,即能说明。被告虽然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及理由。故本院对鉴定报告确定的损失予以确认。至于窑炉降速损失与原告设密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仅有的两台打包机停机,以致生产线堆满半成品砖,窑炉作为生产源头适度降速能予理解,鉴定机构勘察的煤、电耗损量变化即可证明,与当地村委会及蕲春鑫朗陶瓷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吻合。被告在鉴定报告作出后仍对相关数据及因果关系持异议,但未能提供足认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科某某包装服务公司设密行为违反协议约定,侵权事实存在,与原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鉴定报告确认原告损失,原告因鉴定支付的鉴定费用17475.73元亦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佛山市科某某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停产损失及鉴定费用损失共计452777.73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科某某包装服务公司负担7348元,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负担2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建能
审判员 何曙光
人民陪审员 王银行

书记员: 陈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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