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新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刘安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志,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新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军、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新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欠款190024元;2、判令被告张某某承担支付违约金199468.44元;3、判令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欠款和违约金的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赤东中央城一期(2号、3号、4号、5号楼)施工单位。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砂加气砌块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款、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销售给被告砂加气砌块1770.02立方米,货款共计400024元,被告已付210000元,下欠货款190024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无济于事。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张某某辩称,砂加气砌块存在质量问题,且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该承担违约金。
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的项目系张某某挂靠我公司施工,其欠款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与本案合同没有关联,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砂加气砌块销售合同、结算单,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以上确认证据效力的证据,对其证明力,本院将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予以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赤东中央城2号、3号、4号、5号楼工程建筑施工单位,被告张某某在3号楼组织施工。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张某某就上述工程所需砂加气砌块签订《砂加气砌块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上述工程提供砂加气砌块,每立方米228元。合同对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在工程主体封档完工后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未付,按日支付余下货款5‰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给该工程供应砂加气砌块。2015年11月21日,经结算,原告共供应砂加气砌块1770.02立方米,张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货款共计400024元(1770.02立方米×228/立方米),原告确认己付款210000元,尚欠19002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砂加气砌块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该合同对被告张某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工地发送了建筑材料,被告应当约定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0024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工程主体封档完工时间,故其主张自2015年1月19日起计算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授权张某某签订该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系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原告要求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新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90024元;
二、驳回湖北新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2元,由湖北新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71元,张某某负担3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柏林 审 判 员 李学兵 人民陪审员 游 兵
书记员: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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