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易通之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瑜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苏。
原告湖北易通之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易通之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易通之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叶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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