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诉徐某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
胡凯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徐某
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民事裁定书
(2012)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凯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提起上诉,参与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汉川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劳动争议已自行和解,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劳动争议已自行和解,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俊伟
审判员:王环姣
审判员:戴捷

书记员:田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