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12X57。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嘉婷,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作庄,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14206B。
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忠,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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