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楚某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某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发展小区21-22栋。
法定代表人:吴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497号丽岛公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宏翔、冯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湖北楚某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某公司)诉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钢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灏博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2014年10月17日、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航、灏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宏翔、冯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某公司诉称:2013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授权被告在湖北省范围内以“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名义运作包括教育部中国书画登记考试、教育部全国音乐登记考试、教育部全国素质教育舞蹈水平测试、美国托业考试、英国圣三一考试、上海口译考试等在内的考试项目。同时,该协议约定被告在获得原告的授权后即开始投资开发授权项目的培训体系、市场运营体系。2013年1月9日,原告书面授权被告负责上述考试项目的运作。然而,被告在取得原告授权后,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投资开发并建立培训体系和市场运营体系。后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上述义务,但被告仍未进行相关的投资开发。被告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楚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作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具有开发授权项目的培训体系、市场运营体系等义务。
证据二、授权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了原告的授权,能够履行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
灏博公司辩称并反诉称:一、楚某公司诉称的灏博公司取得授权后未按协议的约定投资开发、建立培训体系、市场运营体系等内容与事实不符,灏博公司即是为了运作以上项目而成立,灏博公司已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二、楚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灏博公司有权追究楚某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楚某公司赔偿损失。三、因楚某公司私下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的名义运作合作协议上的项目,并将应先行汇入灏博公司账户的中国书画等级考试考务费全部据为己有,经多次交涉未果,导致灏博公司为履行合作协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化为泡影,而灏博公司的预期利益也为楚某公司独享。综上,因楚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灏博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灏博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一、楚某公司承担灏博公司为履行合作经营合同投入的前期费用1,639,432.58元;二、楚某公司支付灏博公司预期利益2,000,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楚某公司承担。
灏博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及反诉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作协议及授权书各一份,拟证明:楚某公司授权灏博公司在湖北省范围内以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的名义运作协议约定的项目。
证据二、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关于原告的情况介绍、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费用报表、2013年1月-2013年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账、银行账、2014年1月-2014年6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账、银行账、审计报告书、武汉三仓出版策划有限公司--催款函各一份,拟证明:灏博公司的成立完全是为了履行合作协议上规定的考试项目而成立的。灏博公司为履行协议投入巨大,现楚某公司拒不履行合作协议,致使灏博公司的前期投入全部落空,楚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三、湖北楚某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成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的通知【鄂楚考司(2013)1号】、湖北楚某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在全省市、区、县设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鄂楚考司(2013)5号】,拟证明:灏博公司为履行合作协议,要求楚某公司下达成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及地方分中心的文件。
证据四、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岗位说明书一份,拟证明:灏博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成立了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并完善了组织框架以便更好的开展协议约定的项目。
证据五、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文件五份(关于设立中外考试地方管理中心的决定【鄂考管(2013)2号】、关于在全省举办中小学生中国书画考试竞赛活动的通知【鄂考管(2013)1号】及六份附件、关于中国书画等级考试2014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考管(2014)01号】、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书法教师集中培训和资格认定的通知【鄂考管(2014)2号】、关于申报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及报名点的通知【鄂考管(2014)03号】及两份附件)、及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函件两份(关于申报教育部艺术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及报名点的通知【鄂考管(2013)02号】及附件、关于申报教育部书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的要求【鄂考管(2014)01号】及附件),拟证明:灏博公司以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的名义下达了一系列文件,内容涉及成立分中心及培训基地、组织培训班、举办书画比赛、书法教师资格认定、中国书画等级考试考务工作等。
证据六、湖北省书画考试考点名单及部分考点照片、17个地市州考试院信息名单、教育部书画等级考试暨湖北省青少年书画竞赛方案及三份附件、2013年中国书画等级考试下半年考务工作及附件、湖北省“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2013年工作会议签到表、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及报名点授权协议书、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申报审批表及附件(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与十堰玉峰书画培训学校签订)、2013年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咸宁)师资培训班通讯录及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书法等级考试培训成绩表、第一期湖北省培训机构书法管理学员培训通知、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群消息、2013年赴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学习考察人员名单、赴江苏学习考察报告及江苏省书法考试交流小结、灏博公司组织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硬笔书法培训师(湖北)培训会的报道及培训名单各一份,拟证明:灏博公司已全面的履行了自身义务,包括建立了17个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各地分中心、建立工作QQ群、筹建了多个考点、建立了培训体系及十堰市培训基地、赴江苏考察先进经验等。楚某公司所谓的被告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纯属子虚乌有。
证据七、湖北省“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2013年工作会资料汇编、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授权培训基地资料汇编、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暨湖北省书画竞赛报名点、考点授权资料汇编、湖北省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指导教材(初级)(中级)、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文件袋、CPPT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手提袋、CPPT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笔盒、钢笔、毛笔,拟证明:灏博公司为履行协议编辑、印刷、出版了大量资料,制作、赠送了大量赠品,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这些履行协议的行为也花费了被告大量的资金。
证据八、武汉晨报、楚天都市报、大楚网、百度等新闻报道(共7页),拟证明:灏博公司为履行协议进行的工作得到了大量新闻媒体的报道。
证据九、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关于举办中小学书画师资培训的通知【鄂考中心(2014)01号】、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关于召开2014年上半年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工作会议的通知、湖北省2014年上半年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报名、考试工作安排、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QQ群截图、灏博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下发的重要通知、灏博公司关于书法等级考试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附件及律师函、灏博公司总经理卢红心写给湖北楚某考试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的一封信、灏博公司总经理卢红心与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的短信记录、灏博公司总经理卢红心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的短信记录、给厅长电子问政提交内容短信提醒及截图,拟证明:楚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名义运作合作协议上的项目,并明确违反合作协议第三条双方责任权利中考务费先由灏博公司代收再按约定的比例上交给楚某公司的约定,2014年上半年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相关考试费用直接打入了楚某公司账户而没有由灏博公司代收。灏博公司多次向各方反映要求追究楚某公司的违约责任。
证据十、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湖北管理中心与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硬笔书法武汉培训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书、江苏省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发展报告、2014年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暨湖北省首届书画竞赛启动,拟证明:虽然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考务费的分配比例,且楚某公司拒绝透露湖北省参加2013年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的人数及收取的考务费,但可以参考上述三份证据推导出灏博公司的部分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
证据十一、网络图片,拟证明:翁杰与陈志军签署完协议书后,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海与翁杰一起开会推行由程志军主持的全省关于书画等级考试会议,会议合影若干,表明吴海知悉并同意百分之五十的分成比例。
对灏博公司的反诉主张,楚某公司辩称:一、灏博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所谓的前期投入。二、灏博公司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具体理由是:1、灏博公司未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运作;2、灏博公司未建立17个书画等级考试分中心和培训基地、考点;3、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6个考试项目,灏博公司所有的工作只体现在书画等级考试,其他5个考试项目均没有体现,故其未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4、楚某公司已按合作协议的要求,提供了一切前期准备工作,完全履行了合作义务。
楚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简介一份,拟证明:在灏博公司与楚某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就存在,是隶属于当地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
证据二、2011年书画等级考试考点照片,拟证明:在灏博公司与楚某公司签订合同之前,考点就都已经存在。
证据三、书画等级考试费用明细表一份(2013.5-2014.5),拟证明:参加书画等级考试的人数以及收费金额。
经庭审质证,灏博公司对楚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另,对书画等级考试费用明细表中报考人数无异议,但对收费金额有异议。
楚某公司对灏博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中的员工手册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员工手册系灏博公司内部管理的材料,与本案无关,且灏博公司也不是为了履行合作协议上的考试项目而成立的,其营业范围远远超过了协议内容。对其中的费用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账、银行账均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是灏博公司单方制作,未进行过审批也无公章,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审计报告书真实性有异议,也系灏博公司单方制作,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催款函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该函的内容不符合正常催款函的逻辑,也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文件中的内容与灏博公司的合同义务无关,并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是灏博公司要求楚某公司成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灏博公司并未实际构建相关部门和结构,相关部门架构只是一种规划,并未实际落实。
对证据五中关于申报教育部艺术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及报名点的通知【鄂考管(2013)02号】及附件的函件有异议,这是倡议相关的培训机构报名,无论这份通知谁发出的,该份通知都没有落实,并没有培训机构报名。对关于在全省举办中小学生中国书画考试竞赛活动的通知【鄂考管(2013)1号】及六份附件真实性无异议,但这项竞赛实际上没有举行,该份文件的内容是组织考试,不是培训体系、市场运营体系等,根据合作协议,并非灏博公司的义务。对中国书画等级考试2014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考管(2014)01号】、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书法教师集中培训和资格认定的通知【鄂考管(2014)2号】、关于申报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及报名点的通知【鄂考管(2014)03号】及两份附件、关于申报教育部书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的要求【鄂考管(2014)01号】及附件真实性均有异议,均系伪造的证据,文件上的印章系灏博公司私刻,真正的印章由楚某公司公司保管,楚某公司未出具过上述文件。
对证据六中考点名单及部分考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些考点不是灏博公司筹建的,在2013年1月签订协议之前就存在了。对竞赛方案及三份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内容是考试方面的安排,不是培训及运营的安排,不属于灏博公司协议的义务范围。对书画等级考试下半年考务工作及签到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项工作不是灏博公司完成,而是楚某公司完成的,这也是考试层面的安排,与灏博公司的职责无关,联系人龚政是楚某公司的员工。对报名点授权协议书真实性有异议,印章是灏博公司私刻的。对培训班通讯录及培训成绩表真实性有异议,系被告单方打印的表格。对书法管理学员培训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未实际落实。对群消息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群早已解散,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对赴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学习考察的材料及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楚某公司组织的,包括接洽与联系均系楚某公司负责,与灏博公司无关。对报道及培训名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后面两次是灏博公司组织的,但作为师资培训,灏博公司无论成绩好坏都颁发了合格证书,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对证据七中湖北省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指导教材(初级)(中级)、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文件袋、CPPT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手提袋、考试笔盒、钢笔、毛笔等的真实性有异议,以上物品是否发行以及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系灏博公司制作均不清楚,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上述物品均与考试相关,而灏博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建立培训体系和运营体系,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这是有关考试情况的报道,同样与被告的合同义务无关,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九中除短信记录无法核实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一直都存在,相当于楚某公司的一个部门,该中心从事的工作与灏博公司无关。
对证据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但与本案无关的,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无法证明其预期利益,而且预期利益也不应得到支持。
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也有异议,无法证明分成比例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楚某公司创办于2003年9月,系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下属国有企业。2013年1月5日,楚某公司向公司内部发文决定成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该中心的职责为在湖北省推广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全国音乐等级考试、全国素质舞蹈水平测试、英国圣三一英语考试、上海口译岗位资格证考试以及“升学指导测验”与职业规划等项目,负责审批报名点、培训点和考点;审定考试项目的课程、教材及相关配套产品,对报名点、培训点和考点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2013年1月9日,楚某公司与灏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遵守教育部及其他主考机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为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双方优势,共同推动培训考试工作的开展,楚某公司授权灏博公司在湖北省范围内独家以“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名义运作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教育部全国音乐等级考试、教育部全国素质舞蹈水平测试、美国托业考试、英国圣三一考试、上海口译考试等六个考试项目。楚某公司授权灏博公司根据项目开展的需要,开发与相关考试对应的培训体系和管理体系,并负责各个考试项目培训基地、报名点和考点的发展、监督、管理。楚某公司有权监督灏博公司的项目运作,对重大事项有知情权。楚某公司按教育部的标准收取考务费,考务费先由灏博公司代收再按约定的比例上交楚某公司。考试项目的考务工作由楚某公司负责,灏博公司协助。由灏博公司投资开发授权项目的培训体系、市场运营体系。灏博公司必须在全省大力宣传推动考试项目,发展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授权项目,共同推动培训考试工作的开展。灏博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全省发展培训机构,设置和监督培训点、报名点及考点。除按教育部及其他主考项目为楚某公司代收考务费外,灏博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规前提下,根据市场规律收取其他费用,楚某公司不再参与此类费用的分配,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灏博公司保证前三年教育部考试项目每年参考人数递增20%以上。双方各自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费用,如另有其他单项合作再另行商议。双方约定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
2013年5月10日,楚某公司发文,告知全省各地、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各有关培训机构,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是由湖北教育考试院下属考试主办部门为执行教育部考试中心和教育部引进的国际考试项目等主考机构的相关规定而设立的省级执行机构,宗旨是为推动和规范教育部社会考试及国际知名考试项目在湖北省的运作,中心地点设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沙湖考试基地。在该文件中,楚某公司提出拟联合社会力量共同推动考试项目的开展,决定在全省市、区、县级城市,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教育机构,设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地方分中心,以促进全省素质教育等级考试工作。同时,对下列事项进行了通知:地方分中心的职能主要为:在辖区内推广上述考试项目;与地方教育局、学校等建立良好的关系;协助教育局组织考务工作;推广考试课程、教材;评估和发展授权培训点;开发书画夏令营、音乐夏令营等与考试相关的主题活动;并可从各项等级考试费、培训费、教材发行费、服务费、夏令营组织费等收费项目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同时,还明确了作为地方分中心的优势、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该文件还指出,湖北管理中心将对全省县市区教育局考试院及相关部门下发开展等级考试的文件,教育局将通过各种形式配合等级考试工作的开展。另,针对地方分中心的审批程序,文件要求签订《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地方分中心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中包括年度计划、管理目标、考核措施、缴纳评审费、项目服务费和保证金等内容。
灏博公司与楚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对外以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的名义,通过各地市州以教育局、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建立联系平台和网络,开展与书画登记考试相关的工作。2013年6月,灏博公司组织了中国书画登记考试硬笔书法高级培训师、中小学书画师培训会,组织过程中向参与培训人员收取了一定费用;2014年4月1日,与十堰玉峰书画培训学校签订了教育部中国书画登记考试培训基地及报名点授权协议书,该培训学校享有灏博公司在十堰市的独家授权,应向灏博公司支付保证金1万元、授权费2万元、评审费1千元,以及按季支付培训管理费每人80元。灏博公司参与组织了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三次中国书画等级考试,三次考试报名总人数分别为772人、5455人、1833人,考务费由楚某公司收取,共计750,194.5元,除返还考点和上交教育部的费用外,余额为265,734.5元。另,中国书画等级考试考务费按等级有三种收费标准,分别为90元/人、120元/人、170元/人。在运作书画等级考试项目过程中,灏博公司编制了考试指导教材、制作了与考试有关的笔盒、钢笔、毛笔等。后灏博公司与楚某公司发生纠纷,灏博公司主要负责人卢红心多次与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沟通,并向教育考试院、教育厅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楚某公司认为灏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立相关培训体系和市场运营体系,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灏博公司反诉认为楚某公司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作协议、授权书、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关于楚某公司的情况介绍、楚某公司出具的成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的通知、关于在全省设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培训基地及报名点授权协议书、中国书画登记考试培训基地申报审批表及附件(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与十堰玉峰书画培训学校签订)、2013年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咸宁)师资培训班通讯录及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书法等级考试培训成绩表、灏博公司组织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硬笔书法培训师(湖北)培训会的报道及培训名单、湖北省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指导教材(初级)(中级)、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文件袋、CPPT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手提袋、CPPT教育部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笔盒、钢笔、毛笔、书画等级考试费用明细表一份(2013.5-2014.5)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系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其焦点问题是:一、如何理解双方在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后果如何。
1、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作协议,楚某公司将其组织实施的书画等级考试等六个考试项目,授权灏博公司以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的名义进行市场运作。楚某公司授权灏博公司开发相应的培训体系、市场运营体系,灏博公司通过宣传推动、组织培训、建设培训点、报名点、考点等方式,开展与上述考试相关的市场运营活动,并保证前三年参考人数递增20%。楚某公司按教育部的标准收取考务费,考务费则由灏博公司先行代收,再按约定的比例上交给楚某公司。从合作协议的内容看,楚某公司的合同利益为上述考试考务费,灏博公司的合同利益主要是在运作项目过程中按市场规律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一定比例的考务费。从楚某公司关于在全省设立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看,市场运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培训点、报考点、组织培训、考试、竞赛、夏令营、发行教材等,灏博公司均可从中获取收益。本案中,灏博公司通过建立十堰玉峰书画培训学校培训点、报名点,以及通过组织培训,已实际获取了部分利益。因此,合作协议中,灏博公司的主要权利是取得楚某公司的授权,从市场运作中获利;主要义务则是通过宣传、推广,不断提高上述考试的参考人数。而楚某公司的主要权利是获得一定比例的考务费,其义务则是授权灏博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以中外考试管理湖北中心的名义开展市场运作活动。
2、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楚某公司认为灏博公司未按合作协议投资开发并建立培训体系和市场运营体系,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楚某公司授权灏博公司进行以上考试项目的运作期限长达六年,合作协议中也未约定培训体系和市场体系建立的期限、标准。灏博公司签订协议后,通过与各地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开展了师资培训、建立培训点、报考点等活动,也投入了部分资金,楚某公司认为灏博公司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灏博公司认为楚某公司另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的名义运作以上考试项目,并将应先行汇入灏博公司的书画等级考务费全部据为己有,致灏博公司无法开展市场运作,楚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楚某公司向灏博公司出具了授权书,后又发文成立了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并在向全省各地、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各有关培训机构发出的通知中明确了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的性质、职能、工作内容等。灏博公司认为楚某公司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的名义运作以上考试项目,其为证明该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举办中小学书画师资培训的通知【鄂考中心(2014)01号】、关于召开2014年上半年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工作会议的通知、湖北省2014年上半年中国书画等级考试报名、考试工作安排,以及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QQ群截图;灏博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下发的重要通知、灏博公司关于书法等级考试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附件及律师函;还有灏博公司总经理卢红心写给湖北楚某考试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的信件、与吴海的短信记录、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的短信记录、给厅长电子问政的相关内容等证据。上述证据中,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所发的通知等文件的内容以及QQ聊天群的截图等,虽与书画考试、培训有关,但其主要内容与中外考试湖北管理中心所发文件涉及的与灏博公司相关的市场运作的内容,并不相同,故以上证据不能证明楚某公司将案涉考试项目的运作另行授权给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也不能证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组织师资培训、安排书画等级考试的行为,排斥了灏博公司依据合作协议所获得的授权和主要合同权益。卢红心与吴海、教育考试院领导之间的手机短信、信函,楚某公司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灏博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协议,虽然楚某公司收取考务费后未与灏博公司进行分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因双方并未明确分配的比例,且根据上述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考务费并不是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故,灏博公司认为楚某公司根本违约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
3、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及协议解除的后果
诉讼过程中,灏博公司在本诉书面答辩时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在反诉时其依据武汉济信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灏博公司2013年1月2014年7月的财务进行审计时得出的亏损总额向楚某公司主张前期投入损失1,639,432.58元,同时比照江苏省同类型考试收费的收益主张预期利益损失2,000,000元。本院认为,灏博公司的反诉主张,既包含以上期间的全部亏损,也包含预期的所有收益,其实质是解除合同后要求楚某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灏博公司曾改变答辩意见,不同意解除合同,经本院释明,灏博公司未变更反诉请求,仍坚持主张上述投入损失和预期损失,故应当认定灏博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据此,对楚某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楚某公司按教育部的标准收取考务费,考务费由灏博公司代收并按比例上交给楚某公司。诉讼过程中,楚某公司提交了书画等级考试费用明细表一份(2013.5-2014.5),灏博公司对该明细表中总参考人数无异议,但对收费金额有异议。另,灏博公司申请本院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调查核实书画等级考试各类参考人数,但教育部考试中心未予回复。结合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报名总人数,本院对楚某公司提交的书画等级考试费用明细表中的收费总额、余额,均予以采信。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考务费的分配比例,但在庭审过程中,灏博公司陈述,双方曾口头协商灏博公司分得一半以上;楚某公司则认为灏博公司不参与考务费的分配,楚某公司的陈述与合作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本院酌定双方对所得考务费余额,各得一半,即132,867.25元(265,734.5元÷2)。
根据前述认定,灏博公司不能证明楚某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且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各自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费用,灏博公司提出的要求楚某公司赔偿损失1,639,432.58元以及预期利益2,000,000元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某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2、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某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32,867.25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957元,由湖北楚某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479元,湖北灏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6,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钢

书记员:温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