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361-363号同益大厦11层4室。
法定代表人:胡丽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相红。
委托代理人:朱斌。
原告: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1-3栋网点。
负责人:兰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相红。
委托代理人:朱斌。
被告: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出版文化城主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李兵,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柏,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水源,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中友。
委托代理人:王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店诉被告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彭中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店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店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书记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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