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人邓莉
陈某某
赵新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幸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人邓莉,该公司客服部主管。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执行,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等相关事项。
被执行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新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调解、执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仲裁裁决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十仲裁字第0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停车服务费1200元,仲裁费83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某于2015年4月8日一次性向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1200元,并承担833元仲裁费用的一半,即416.5元,上述款项共计1616.5元,执行费由陈某某承担。和解协议达成后,陈某某即向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裁字第0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某于2015年4月8日一次性向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1200元,并承担833元仲裁费用的一半,即416.5元,上述款项共计1616.5元,执行费由陈某某承担。和解协议达成后,陈某某即向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裁字第0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殷涛
审判员:杨承勇
审判员:陈智勇
书记员: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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