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询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夏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泓,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询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文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依法作出(2019)沪0115民初75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后,原告于2019年5月9日提交撤销诉讼保全申请,表示本案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销就本案提起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就本案提起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玉琼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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