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浠水科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浠水科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3743944C。
法定代表人:胡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843167。代理权限: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
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城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78209484E。
法定代表人:李佳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安,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伟,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浠水科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7月19日恢复审理。原告湖北浠水科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杰、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安、刘世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浠水科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949542元;2、调解或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利息66904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2017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此标准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1、2项合计101644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建造多条隧道窑和梭式窑炉。经结算,至2015年8月11日被告仍下欠原告合同价款949542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
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交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定做安装工作,并已实际交付,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湖北浠水科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拖欠支付相应报酬,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949542元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浠水科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欠款项949542元。
二、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浠水科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4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河北广盛居瓷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上述期限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晨霞 审 判 员  宋好切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书记员:黄露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