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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秉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秉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特1号香格里嘉园C栋2单元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吕京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丽,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幢302号-3。
法定代表人: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彦文,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秉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湖北秉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秉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秉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湖北秉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涛

书记员: 杨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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