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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聚美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聚美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彩虹大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93Y80X。
法定代表人:南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94893。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0662663R。
法定代表人:王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

原告湖北聚美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聚美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聚美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聚美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576.5元),由原告湖北聚美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冬益

书记员: 方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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