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企业编号:XXXXXXXXX,国家:中国,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华杰、郑彩惠,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XXX号盈科律师大厦,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徐向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1,558.65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1,558.65元(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居勇敏
书记员:朱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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