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与夏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闽东国际商务大厦****室。
负责人:郝乃春,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事务所职员,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事务所职员,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夏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6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费6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但在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拒不支付代理费用,故诉至法院。
夏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被告因与案外人王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委托原告代为诉讼,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案件和解、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的代理人;代理费为6500元,在签订协议时支付500元,和解、诉前调解、法院调解、判决后支付6000元;一审判决下发后或者保险理赔款金额已确定,被告解除或拖延、拒付代理费的,被告除了承担支付代理费的责任外,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500元。原告履行了诉讼代理义务。2018年8月28日,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与王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代理费的义务。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代理费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代理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拖延、拒付代理费的,被告除了承担支付代理费的责任外,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现被告确在一审判决下发后未支付代理费,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某向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夏某某向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此款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被告夏某某负担。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3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飞

书记员: 丁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