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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复议申请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大道83号昭君花园C栋5楼83—4—006。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贞,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覃士荣、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0526民初67号之二先予执行民事裁定。申请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复议称,兴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6民初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先予执行裁定范围过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杜某某的家庭成员情况,先予执行50000元可以满足杜某某生活所需。作为杜某某的雇主,覃士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复议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加的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可能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现已进入司法鉴定阶段,待司法鉴定作出后后续审理判决将较快推进,届时各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具体明确。综上,复议申请人认为先予执行裁定变更为“由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行支付杜某某50000元”更为合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杜某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现生活实属困难,且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程序尚未终结,申请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之一,为确实保障被申请人杜某某的生活需求,对申请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予执行100000元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长 夏昌运
审判员 史成喜
人民陪审员 龚万仁

书记员: 覃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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