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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全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全胜,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旸,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润,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明珠路广场(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揭运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元敏,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德斌,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雪松,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汉平,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楚林,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楚昌,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意,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湖北鑫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建筑公司)、刘全胜因与被上诉人李增润、随州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宋德斌、丁汉平、冯楚林、冷楚昌、谢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隆建筑公司、刘全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旸,被上诉人李增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被上诉人宏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元敏,被上诉人宋德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冯楚林、冷楚昌、丁汉平、谢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除“清算组成立之后未在十日内通知李增润”外,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
针对二审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办证费用的收取问题。首先,公司印章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加盖公司印章属于公司意思表示的客观化和外在化,是一种权利外观的证明方式。李增润一审提供的《明珠华府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费用和资料》,加盖有鑫隆置业公司营销中心的印章。李增润有理由相信上述行为是鑫隆置业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鑫隆置业公司系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其负有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因此,李增润向鑫隆置业公司营销中心交纳办证费用并不存在审查过失。再次,谢意是原鑫隆置业公司及该公司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其长期持有鑫隆置业公司营销中心的公章,办证费用也明确列入公司账簿,李增润有理由相信谢意有权代表鑫隆置业公司收取办证费用。综上所述,李增润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无过失,从保障善意相对人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即便鑫隆置业公司没有授权谢意收取办证费用,但谢意以鑫隆置业公司营销中心名义收取办证费用的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鑫隆置业公司对谢意的代理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鑫隆建筑公司、宏基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鑫隆置业公司收取李增润的办证费用在不能代办不动产登记证时应及时返还。现鑫隆置业公司已经注销,鑫隆建筑公司、宏基公司系鑫隆置业公司股东,对鑫隆置业公司收取的办理房产证费用应当按照自己的股份比例承担返还义务。

关于刘全胜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刘全胜虽系鑫隆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负责人,但其与该公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也不是该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刘全胜参与挪用办证费用的情况下,一审以刘全胜管理不善为由判令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刘全胜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俊利
审判员 李超
审判员 张欢

书记员: 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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