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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麻某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与湖北麻某百川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麻某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住所地:湖北省麻某市黄金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81773912140F。
法定代表人:邓元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琳,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麻某百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某经济开发区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0035252Y。
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麻某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诉被告湖北麻某百川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下欠的土地费62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开始在湖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建厂,在未向原告交清土地费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开具收据,以便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借款以解决资金困难。经报批同意,被告出具欠到原告土地费622000元的欠条,原告为其开具土地费票据。由于被告经营困难,虽经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麻某百川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湖北麻某百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开始在湖北省××经济开发区进行投资建厂,并征用位于麻某市经济开发区××以西××土地69亩作为工业用地,共应缴纳土地费2622000元,被告已实际缴纳土地费2000000元,下欠622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原告开具收款收据。之后,麻某市人民政府向被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份〔产权证编号为:麻土国用(2013)第42004007046-1、-2、-3、-4〕。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的土地费622000元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麻某百川电器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湖北××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土地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足额支付土地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麻某百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土地费62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0元,由被告湖北麻某百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20元,款汇至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足额缴纳上诉费用,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喜姣
审判员 梁胜阳
审判员 蔡华

书记员: 阳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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